南通市互联网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南通市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Nantong Internet Association,缩写:NT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通市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关心和有志于推动南通市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适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暂时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同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协会理事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共南通市委网信办。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南通市环城南路11号电信综合楼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个人,向行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

(三)开展我市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研讨、年会等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发挥互联网对我市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五)积极参与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江苏省互联网协会等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合作与交流,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六)经行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单位批准、授权或委托,制定互联网行业标准与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奖项评选或申报推荐等工作。

(七)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八)办好协会网站,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引导网民文明上网。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信息处置工作,净化网络环境。

(九)承担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四)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且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协会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各种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协会做贡献;

(八)向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协会签发的入会通知书和会员单位铜牌(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协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热心于本协会相关事务,致力于本协会的发展;

(三)执行本协会决议,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时缴纳会费,积极为本协会做力所能及的贡献。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十)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备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需报备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不得超过70周岁,并报备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权、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做出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备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备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协会收入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等。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在社会上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外派劳务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备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备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管理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2019年12月30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