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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铲除网络谣言"毒瘤" 形成"零容忍"共识

发布日期:2013-06-05  浏览量:

依法铲除网络谣言"毒瘤" 形成"零容忍"共识

     言论自由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遵守法律规范,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

     当前,网络谣言已成为依附在互联网上危害社会的“毒瘤”。

     铲除网络谣言先要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网络谣言是被广泛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的、编造的信息,或是被无限夸大了的信息,它超越了法律和制度约束,无视行为规范。

     必须明确,网络谣言不属于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崇尚的言论自由应该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人人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范,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

    捕风捉影、似是而非、不负责任是网络谣言的特点。如今,带有很强的迷惑性、炒作性、攻击性和煽动性的谣言肆虐互联网,随意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扰乱社会秩序,引发公众恐慌,甚至破坏政府公信力,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不久前,发生在京城的“安徽女孩坠楼事件”,就是因为某些人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编造耸人听闻的莫须有情节,以致事发地区大量群众围观聚集,道路交通瘫痪,干扰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铲除网络谣言这个“毒瘤”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尽早把包括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很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对散布网络谣言责任者的惩处。刑法第105条、第181条、第221条、第291条,分别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编造恐怖信息等等行为作出了有罪规定。

     早在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原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不得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2012年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旨。

     网络谣言已成社会公害。全社会应该同仇敌忾,形成“零容忍”的共识。作为公民,有义务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同时,敢于挺身而出辟谣,主动揭露网络谣言,删除网络谣言,和网络造谣者针锋相对,不为造谣者兴风作浪、蛊惑人心提供市场。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完善的依法查实、惩处网络谣言传播者特别是造谣者的机制,严格执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与传播